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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解說志工管理與服務要點

更新:2023-12-13
4907
訊息內容
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解說志工管理與服務要點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核定
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訂
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修訂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訂
一Ο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修訂
一Ο一年十二月六日修訂
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修訂
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修訂
一一二年三月三日修訂
一、目的
為促進環境教育與生態保育之理念,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擴大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解說人力,提昇遊憩品質,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依交通部觀光局98年9月11日觀技字第0984000966號函所送「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志工服務計劃」制定本管理與服務要點。
二、名詞定義
(一)解說志工: 係指經本處訓練合格並授予證明者,不佔本處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熱誠服務之心,以知識、經驗、專業等,志願協助辦理本處指定工作者。
(二)實習解說志工:完成本處規定之培訓課程後,由本處頒發志工實習證,成為實習解說志工。
(三)正式解說志工:須完成培訓課程,實習服勤滿16小時以上,並經本處考核評量通過後,符合本處相關規定者,由本處核發志工服務證,成為正式解說志工。
(四)外語解說志工:為本處正式解說志工,並具備外語解說能力,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英語:本國人民須具備多益測驗至少550分以上或托福紙筆測驗460分以上或托福iBT57分以上或IELTS4.0以上或全民英檢(GEPT)中級以上,或各家英檢成績達到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B1(含)等級以上)。
2.日語:本國人民須具備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N3以上。
3.其他外文:請於報名時提交兩年內有關語言能力測驗考試成績或相關身分證明。
4.定居或任教於本國之外國人,需有良好之中文溝通能力(聽,說良好)。
三、召募與進用
本處不定期辦理新進解說志工召募訓練,以實際需求為考量,召募儀容端莊、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協助本處辦理觀光宣傳推廣、解說相關事宜,召募流程如下:
(一)報名:由本處網站及其他宣傳方式公告志工徵選簡章。
(二)初審:依據報名人員之基本資料予以審核。
(三)複審:初審合格者通知以面談或其他方式審核。
(四)訓練:複審合格者,參加培訓,訓練合格後發給結訓證書並取得實習解說志工之資格。
(五)進用:於實習期滿,並經本處考核評量通過後,始取得正式解說志工之資格。
四、志工服勤內容、時數及津貼
(一) 服勤內容:
1.駐點解說:於國定、例假日期間,以輪值方式於本處所屬服務台提供旅遊諮詢等服務,或於風景區周邊景點,提供預約團體導覽解說服務。
            服勤地點:依本處所設立的值勤地點為主。
            服勤時間:09:00至17:00。
2.專案隨隊解說:視本處受理預約團體情形及需求,以志願認養或指定方式,提供預約團體隨隊導覽解說服務。
3.行政支援:配合本處志工業務之籌劃及推展、遊客意見(問卷)調查、協助製作部分解說摺頁/手冊,或臨時請求人力支援等事項。
(二) 時數:
1.正式志工每年須服勤64小時以上。
2.駐點服勤、支援活動或專案任務、參與本處主、協辦之活動籌劃、研究調查,或經本處認可之宣導活動與會議者,半天4小時、全天為8小時計算之。
3.國定連續假期服勤時數以兩倍計算之。
4.服勤時數,以實際出勤情形登錄之,依簽到表為憑,漏簽、代簽或簽到不完整者,概不列入計算。
5.志工因故無法值勤者,至少應於服勤前1日覓妥其他志工代班,並向本處申辦請假手續。
(三)津貼
1.正式志工服勤期間,每人每日可支領交通津貼補助,其額度由本處依年度預算調整之。
半日(4小時):支給交通費等津貼300元。
全日(8小時):支給交通費等津貼500元。
2.其他支援事項,亦比照前項原則予以補貼。
3.外語解說志工專案隨隊解說支給交通費等津貼1次2,000元。
五、權利
(一)解說志工為無給職,惟正式服勤期間,每人每日可支領交通津貼補助,其額度由本處依年度預算調整之。
(二)解說志工於服勤期間,由本處為其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三)享有制服製作費用之補助,依國家風景區志工工作服製發原則,依一定比例分攤(管理處分攤80%,志工為20%),管理處補助每位志工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解說志工應自行保管工作服,如有毀損或遺失者,管理處得酌收成本費再另行補發。
(四)參加本處辦理之解說訓練、講習、參訪等活動。
(五)本處對於參與服務績效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由本處簽准後,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六)熱心服務、表現績優之人員,經簽陳核定者,由本處公開頒獎表揚。
六、義務
(一)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二)服勤及支援本處各項勤務時,應著制服背心及配帶志工證,儀容應整潔端莊並妥善使用及保管志工證。本處所配發之制服背心及志工證均代表本處,應僅於服勤時穿戴使用,且不得借予他人。
(三)志工於管理處(站)服勤時,需服從管理處(站)之指揮,並配合管理處(站)之作息,若有任何問題,需報請管理處(站)值班主管或遊憩課業務同仁同意後行之。服勤期間應堅守崗位,按時出勤並確實填寫「出勤簽到退紀錄表」及「志工值勤日誌」。
(四)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本處承辦人員,若未主動通知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五)代表參加各項活動或會議時,有義務維護觀光署及本處之榮譽形象。
七、志工資格
(一)志工資格保留
志工如有下列原因未能擔任服勤工作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請保留志工資格,經本處同意後,則可保留服勤年資,並於保留資格期滿後,次年起,繼續累計服勤年資及時數。
1.服義務役兵役者。
2.出國半年以上者。
3.女性懷孕或育嬰者(指嬰兒在1周歲以內者)。
4.因公進修者。
5.因身體不適者。
6.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者。
實習志工不予受理志工資格保留申請。
志工資格保留期間不得參加本處志工相關訓練或其他相關活動,惟仍適用本要點。
(二)志工資格終止
志工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處得解除其志工資格,收回志工證,本處將以書面(或電子信函E-mail)通知當事人:
   1.年終統計解說志工之服勤時數,未達最低標準者,且未申請資格保留者。短期申請資格保留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外,當年度保留期間得按比例扣減服勤時數後仍不足者。
   2.解說志工依規定向本處申請保留志工資格連續達2年者,第3年仍未依規定服勤者。
   3.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年度累計3次(含)以上者。
   4.在服勤期間,怠忽職責、從事勤務以外之業務、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言行不當、違反法令規章、有損本處及國家形象,經查屬實者並經簽陳核定者。
   5.假借觀光署或本處名義對外召募活動、私自向遊客(被服務人員)索取費用或兜售物品,經查屬實者並經簽陳核定者。
   6.其它重大違失,經簽陳核定終止志工資格者。
   7.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八、考核之獎勵與表揚
每季由本處業務單位彙集解說志工服勤簽到表統計,於年終結算之,以年度為單位結算志工服勤時數,服勤時數之統計期間,由每年之1月1日起算至12月31日止。
獎勵與表揚:
(一)三等榮譽獎:年度服勤時數達100~160小時(含)以上,並具備熱心公益及出勤狀況良好者。
(二)二等榮譽獎:年度服勤時數達161~260小時(含)以上,並具備熱心公益、出勤狀況良好且服務遊客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三)一等榮譽獎:年度服勤時數達261小時(含)以上,並具備熱心公益、出勤狀況良好、服務遊客有具體優良表現且經遊客讚揚者。
(四)黑面琵鷺榮譽獎:連續服務滿4年以上,且服勤時數需累積達600小時(含)以上。
(五)黑腹燕鷗榮譽獎: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且服勤時數需累積達800小時(含)以上。
(六)鹽光榮譽獎:連續服務滿6年以上,且服勤時數需累積達1000小時(含)以上。
(七)雲嘉南榮譽獎:連續服務滿7年以上,且服勤時數需累積達1200小時(含)以上。
(八)特殊榮譽解說志工:曾經獲頒3次(含)以上一等榮譽獎牌,並且連續服務滿10年,服勤表現優異者,本處得頒發榮譽獎座,享有本處志工最高之榮譽,且不受年度服勤時數之限制,並不再列入年終考核。
(九)合於本處規定之服勤年資滿3年,且服勤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由本處檢具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九、法律效用
本要點規定僅適用於本處解說志工,對外不具任何法律效用。
十、本要點奉核示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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